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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 · 15 分鐘閱讀 · 1,681 次瀏覽

喬治亞的反洗錢法

格魯吉亞律師事務所的刑事律師討論格魯吉亞的洗錢立法和法院實踐。

刑法辯護律師:喬治亞州的反洗錢法

作者:Nikoloz Meskhishvili,LTA 副合夥人

「刑事律師的問題」系列文章討論了各種法律問題,其中格魯吉亞刑事律師和 LTA 副合夥人 Nikoloz Meskhishvili 探討了不同的刑法法律問題。本文的重點是洗錢犯罪。它包括對法律規定、實踐方法的討論以及作者對立法的個人看法。

喬治亞關於「洗錢」的立法

格魯吉亞法律將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通常稱為洗錢)定為刑事犯罪。該政策以國際法和聯合國的要求為基礎。具體而言,1988 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和 1990 年歐洲委員會關於洗錢、追蹤和沒收犯罪活動收益的《斯特拉斯堡公約》構成了這項方法的法律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喬治亞實施了具體法律,包括《防止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該法規定了個人和法人實體的責任。該法還規定了處理這些犯罪行為的監督、預防和控制措施及其實施細節。

然而,在實踐中遇到非法收入合法化案件時,主要的法律指導是格魯吉亞《刑法》第194條,該條規定:

「非法收入合法化,是指對財產進行獲取、所有權、轉換、轉讓或執行任何其他行動,以隱藏其非法或未經證實的來源,協助他人逃避此類行為的責任,或隱瞞其性質、來源財產的位置、移動、所有權或相關權利。

這種罪行的處罰包括罰款或三年至六年的監禁。

該法還規定了加重情節,進一步反映犯罪的嚴重性,將其列為嚴重刑事犯罪,並可能加重處罰。這些加重情節包括:

非法收入合法化承諾:

  • 作為團體的一部分;
  • 反覆;
  • 涉及大量收入;

此類案件的處罰為六至九年監禁。

如果罪行涉及:

  • 有組織的團體;
  • 濫用官方權力;
  • 收入特別大;

處罰增加至九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澄清與非法收入合法化相關的關鍵概念

為了理解洗錢的本質,必須定義幾個重要的概念,特別是在喬治亞法律的脈絡下:

  • 非法財產是指個人或其近親違反法律規定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所得。
  • 未經證實的財產是指沒有合法文件證明其合法取得或透過出售非法財產而獲得的財產或財產所得收入。
  • 大金額是指收入在 30,000 GEL 至 50,000 GEL 之間,特大金額是指收入超過 50,000 GEL。

一旦被定罪,參與洗錢的法人實體可能面臨清算、暫停活動或巨額罰款。

洗錢的一般計劃和普遍模式

格魯吉亞的法院實踐表明,其法律制度遵循國際公認的洗錢三階段模式,該模式已被各個司法管轄區廣泛接受。這三個階段——放置、分層和整合——對於了解非法資金的洗錢方式至關重要。

儘管有許多洗錢計劃,而且新的洗錢計劃不斷出現,但其基本模式通常涉及將現金轉化為不動產。例如,現金可以用來購買房地產,然後轉售,創造合法收入的假象。這種基本計劃通常看起來沒有風險,特別是因為透過購買累積資產時不需要任何文件。現代科技進一步簡化了洗錢活動,使檢測此類計畫變得越來越困難。例如,透過犯罪活動獲得非法財富的人可以將其轉換為加密貨幣,這簡化了隱藏這些資源的來源並將其納入合法經濟體系的過程。

另一種普遍的洗錢方法涉及隱藏或掩飾非法收入的來源、地點、所有權或其他相關權利。這可以透過一系列交易甚至不作為來實現。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個人在填寫財務揭露表格時未能申報某些資產的所有權。

非法收入的來源也多元。最常見的來源包括賄賂、販毒、非法創業、武器販運以及性工作和色情製品等非法貿易。儘管機制、來源和方案多種多樣,但大多數仍可分為三階段模型,如下所述:

第一階段:安置

第一階段是將非法收入轉化為合法形式。犯罪者此時的目標是將現金從原來的位置轉移到其他形式的財產。大多數與犯罪相關的證據往往會在這個階段出現,因此是偵破可能性最高的階段。這是因為大部分文件痕跡是在初始交易期間留下的。此階段的成功通常取決於兩個主要因素:

  1. 匿名-在金融交易中保持匿名的能力;
  2. 快速轉移-需要避免將原始財產或資產長時間保持在初始狀態。

第二階段:分層

在第二階段,創建金融交易鏈以掩蓋資金的非法來源。這裡的目標是將非法收入與其原始來源分開。這個階段至關重要,因為它可以掩蓋安置階段留下的犯罪痕跡。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分解非法資產並將其與合法資產合併。通常,分散的部分不會遵循相同的財務路徑,這使得偵查犯罪變得更加困難。犯罪能否成功偵破,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分層程序是否完成。

第三階段:整合

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階段是整合,將「清理」的收入重新納入合法的金融體系。此時,先前分散的資產被整合,通常作為合法累積的財富存入銀行體系。這一階段的常見方法是將非法現金轉換為有價值的資產,例如房地產,然後出售以獲取貨幣收益。

洗錢的法律性質及其與上游犯罪的聯繫

需要強調的是,洗錢是一種故意犯罪,這意味著在上述三個階段的任何一個階段,個人都必須意識到所涉及的財產是透過犯罪手段獲得的。此外,個人必須致力於使財產具有合法外觀。

對喬治亞《刑法》第 194 條的法律分析得出這樣的結論:當某人從事洗錢活動時,其主要目標不能是獲取非法或未經證實的財產。事實上,在洗錢過程開始之前,該財產必須已經獲得,並且個人必須對該財產擁有實際控制權。如果犯罪涉及協助他人洗錢,則財產的實際佔有可能屬於從洗錢過程中受益的個人。

實際上,如果沒有先前的犯罪活動或導致洗錢的一系列行動,洗錢是不可能的。洗錢行為本質上成為掩蓋先前犯罪的一種方式,使一種犯罪成為另一種犯罪的前兆。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之前沒有犯下任何罪行或沒有協助他人違法,他們就不能親自參與洗錢活動。喬治亞《刑法典》的早期版本將洗錢僅限於涉及違反刑法的案件。然而,根據現行立法,即使最初的違法行為是民事犯罪、行政違法或任何導致經濟利益的法律違法行為,也可能發生洗錢行為。如果個人繼續以使其非法所得合法化為目的,則可根據第 194 條提出洗錢指控。

還需要注意的是,洗錢罪的定罪並不需要對產生非法收入的原始犯罪定罪。此外,該財產的非法性質將伴隨它到它的新所有者、購買者或使用者。儘管缺乏對該財產非法來源的了解可以作為辯護,但這可能會給第三方帶來嚴重的法律問題。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仍由辯方承擔。如果控方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有罪,法院可以無罪釋放被告。

沒收透過洗錢獲得的財產

  • 除了特定人的責任問題外,直接確定財產資源的命運也很重要,這也是潛在違法者的目標。格魯吉亞的立法允許根據刑法和民法沒收此類財產,以利於國家:
  • 根據刑法,可沒收以下物品:犯罪對象、武器、用於犯罪的物品、透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產及其同等物。
  • 此類財產無論是被告、被定罪人的財產,或是已轉移給第三人的財產,都一律被沒收。

此外,國家沒收不一定需要一個人目前或未來的定罪。例如,如果被告喪失行為能力和/或死亡,法官根據檢察官的請願書做出的決定可能會扣押財產以進行可能的沒收。在緊急必要性或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當檢方得出結論認為財產可能被隱藏或毀壞時,檢察官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權發布沒收財產的法令,其合法性隨後由法官審查。

洗錢案件的法庭實踐

在喬治亞法院系統中,洗錢案件通常是統一處理的,儘管並非所有判決都會被定罪。一個明確的結論是,當證據顯示被告有洗錢意圖時,它自動證明被告採取了行動或一系列行動來實現該目的。該證據可以作為犯罪意圖的確認。此時,被告被捕的具體階段變得不那麼重要,因為犯罪本身(洗錢的目標)已經開始。

法院處理洗錢案件的嚴厲程度是因為洗錢被視為跨國犯罪。它直接威脅國家及其經濟體系的穩定。這解釋了為什麼與無罪釋放相比,法院在有罪判決中通常採用較低的正當理由標準。只有當有明確證據顯示被告沒有洗錢的意圖或目標時,才會被授予無罪釋放。

然而,在不清楚是否違反《格魯吉亞刑法》第 194 條的情況下,法院不太可能得出洗錢行為發生的結論,即使檢方堅稱確實發生了洗錢行為。例如,格魯吉亞最高法院第 2K-370 App.-12 (2012) 號案件審查了涉及法人實體創始人和唯一所有者的撤銷原判申訴。下級法院以涉及數額特別大的收入洗錢罪判處被告10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法院特別注重對資金來源的了解。核心問題是所涉資金是否透過犯罪手段取得。有趣的是,相關資金是由國家根據招標義務轉入法人實體帳戶的。法院的結論是,要發生洗錢,「洗錢」的財產首先必須是非法的或未經證實的,只有在此之後,被告為使資金具有合法外觀而採取的行動才能被視為洗錢。

檢方和下級法院僅僅因為涉及洗錢指控就將這些由國家合法轉移的資金視為非法,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將被告釋放出獄,並指出被告有權根據格魯吉亞刑事訴訟法第92條尋求損害賠償。

洗錢及引渡外國人

格魯吉亞最高法院針對被指控在國外洗錢的外國人的引渡請求制定了明確的方法。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首先檢視《刑事事項國際合作法》是否規定了拒絕引渡的理由。這些包括:

  1. 兩國共認犯罪原則-請求引渡的犯罪也必須被視為格魯吉亞法律規定的犯罪;
  2. 禁止雙重危險(一罪不二審) ——個人不得因同一罪行受到兩次審判或懲罰;
  3. 訴訟時效-起訴犯罪的法定時限不得已過。

此外,法院必須確保不違反格魯吉亞法律規定的公民身份和庇護要求。

格魯吉亞法院不評估個人有罪或無罪,因為這被認為是請求國的責任。在決定引渡時,法院會評估涉嫌犯罪的基本要素(其處置),而不考慮任何合格情況。最高法院第 2K-17-I-18 號案件重申了這一點。

即使喬治亞和請求國之間的犯罪資格或類別不同,兩國也將堅持兩國共認犯罪原則。正如最高法院第 2K-32-I-17 號案件所證實的那樣,只要引渡請求中描述的犯罪基本要素符合格魯吉亞法律,就被視為滿足該原則。

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審查被告的罪行,特別是當有明確證據表明引渡請求毫無根據或動機不當時。格魯吉亞最高法院刑事庭在第 2K-354-I-21 號案件中討論了這一問題,得出的結論是,如果指控明顯毫無根據,或者指控超出了法律範圍及其預期目的,則可以拒絕引渡。如果指控是基於對法律的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解釋,或者指控背後的動機明顯不恰當,則可以阻止引渡,以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此外,法院澄清,在審查證據的可採性、可信度以及指控的合理性時,只有在發現明顯不合理或違法的情況下才會進行幹預。如果法院達到這一門檻,該案件就受到《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的保護,該條保證公平審判。

由於存在不人道待遇風險而免於引渡

針對辯方聲稱引渡將使個人的生命或健康面臨威脅的說法,已經制定了一致的方法。根據法院的指導方針,必須用與面臨引渡的個人直接相關的具體證據來證明遭受迫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風險。有關請求國人權狀況不佳的一般資訊是不夠的,除非有具體證據支持,可以強烈推定該人如果被引渡將面臨虐待。

對於被指控或被判犯洗錢罪的人,有兩種主要的法律途徑可以避免引渡:

  1. 在格魯吉亞給予政治庇護;
  2. 獲得國際保護地位。

然而,這些選擇並不能保證長期保護,因為當第三國(非原籍國)請求引渡時,管轄這些事項的國際和當地立法並不適用。

引渡案件的法律程序和期限

在引渡案件中,通常會採取引渡羈押等預防措施,持續三個月。辯方的策略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這一期限是否會再延長三個月,而法院通常會相對輕鬆地批准這一期限。但是,引渡拘留的總期限不能超過九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裁決並沒有決定將個人轉移到請求國或設定轉移的最後期限。法院僅就是否允許引渡作出裁決。最終,司法部長有權根據法院的裁決和現行立法決定是否批准或拒絕引渡。實務中,不存在法務部長的決定與法院的裁決相抵觸的情況。

洗錢無罪並不能保證長期安心

即使一個人洗錢罪被宣告無罪,此後也很少能過著平靜的生活。那些被無罪釋放的人仍可能因上游犯罪而受到懲罰,這些犯罪產生了他們試圖洗錢的非法收入。鑑於對金融犯罪的製裁範圍多種多樣,即使在最壞的情況下,精心策劃的法律辯護和策略對於確保最佳結果仍然至關重要。

免責聲明:這不是法律建議。我們的意見對法院或其他當局不具有約束力。如需我們律師事務所的適當法律建議,請預約諮詢。